年10月20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在未来的立法中,个人所得税来源地的判定越来越显得重要。这是因为,非居民个人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首先明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就意味着继续打破一个关于所得来源的误区。二按照支付地点来判断所得来源地就是一个误区,不仅是个人所得税的实践中有不少人存在这个认识上的误区,企业所得税实践中也普遍存在。甚至我们的增值税在判断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时,还有人认为只要是境内付款就不是完全在境外发生。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继续规定,下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财税浪子:这里需要注意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包括任职雇佣方面的工资性劳务,也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属性的劳务。比如,史密斯先生被中国一家企业雇佣到青岛任职,此时取得的工资收入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再比如,山东莱阳的一家企业请外国个人在国外为莱阳这家公司外销产品提供售后服务,该服务发生在境外,莱阳公司支付给这一外国人的劳务费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尽管该款项从中国境内支付。 第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中国财税浪子:这里比较常见的是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比如某个外国人在中国内地与中国合伙人共同设立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企业,该外国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中国财税浪子:这里的核心是租赁标的物在中国境内使用。如果财产在境外使用,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中国财税浪子:这里的核心是强调特许权的使用地点。 第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国财税浪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只要其位于中国境内,对其转让所得就肯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比如,一个外籍个人将位于北京的一个四合院卖掉了,这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如果是转让股权,被转让股权的标的企业、标的单位、标的组织属于境内主体,该所得也属于境内财产转让所得。如果是转让动产类财产,需要看转让行为在哪儿发生。 第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中国财税浪子:这里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只看支付、负担方。 第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中国财税浪子:这里不仅涉及企业,也涉及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只要是从境内的企事业得和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骏哥请支持中国财税浪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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