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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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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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定

  年1月22日公布施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烟台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中对“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做出了明确界定,是指城镇居民中在机关、事业组织及企业办理退休以外的其他独生子女父母。根据上述要求,“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3月31日前(年60周岁以上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在年8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庄、社区(居委)或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书》各3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庄、社区(居委)或单位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庄、社区(居委)或单位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将审核讨论通过的拟上报对象名单在村庄、社区(居委)或单位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4月30日(年为8月31日)前上报镇街计生办。

  (三)镇街计生办初审并张榜公示。镇街计生办对村庄、社区(居委)或单位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个人信息录入《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对比对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于每年5月31日(年为9月20日)前上报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市卫生计生局审核、确认并公布。莱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镇街计生办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纸质资料审查、网络数据审查)。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人员花名册印发至村庄、社区(居委)或单位张榜公布。同时将奖励扶助人员花名册和举报箱、举报电话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每年6月30日(年为10月10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莱阳市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每半年变动一次。村庄、社区(居委)或单位对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3、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

  四、奖励扶助金发放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从奖励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起按半年计算发放(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通过委托发放机构直接汇入享受奖励扶助人员的个人账户。

  五、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本(户口索引信息、孩子与父母不在一起的要提供孩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失业后在人社部门挂档办理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退休证;无业等人员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人员自年1月开始按标准发放。已经享受农村奖扶政策或已领取企业退休职工30%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不再重复发放。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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