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连预约 https://myyk.familydoctor.com.cn/doctor/347380/ 路边圈地晒粮竟成“夺命晒场” 莱阳一则交通事故,晒粮者被判担责50%,先行赔付10万元 在收获的季节,乡村公路边经常会看到圈地晒粮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影响道路通行秩序,还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一旦因路边晒粮导致车祸致人受伤甚至死亡,晒粮者便脱不了干系。日前,莱阳法院的一则判例提醒市民占道晒粮要不得,影响交通又危险,致人死伤要担责。 晾晒玉米致人死亡 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压到路面上李某某晾晒的玉米后摔倒,致车辆受损,于某某当场死亡。于某某亲属起诉至莱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于某某交通事故死亡导致的损失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于某某的死亡原因不确定,因此其本人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处理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如何认定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二是如何认定于某某及被告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三是被告应否对四原告因于某某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的行为有过错 承办法官张明武通过调取事故周边居民监控、查看交警大队事故证明书、医院死亡证明等证据,查明如下事实: 年10月14日6时40分许,于某某无证驾驶未年审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庄村南北街由北南行至事故地点处时压到街面晾晒的玉米摔倒,致车辆有损,于某某当场死亡。年10月26日,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了解后,出具书面证明一份,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另查明,于某某所压玉米系被告李某某在路面晾晒。同时查明,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证实于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后颅脑损伤。 莱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书面证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以及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足以证实原告亲属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不慎压到被告在道路上晾晒的玉米而摔倒,头部触地致颅脑受到损伤而死亡的事实,对被告提出的于某某的死亡原因不确定的抗辩意见,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村内通行道路上晾晒玉米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交通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另外,被告晾晒玉米时虽然留出了一定的通行空间,但从监控视频中看,其并未在晾晒玉米周围的合理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行人或车辆注意。综上,应认定被告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被告提出的其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的抗辩意见,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定双方各担责50% 另外,于某某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证驾驶未经年审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并未被晾晒的玉米完全占用、仍有可通行空间的情况下,未尽安全行车义务,致使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本人身亡,对此于某某显然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形,莱阳法院认为于某某及被告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各自承担50%的同等责任为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因于某某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核算,上述费用的总计金额远超元,现原告在本案中以无力负担案件受理费为由,要求被告先赔偿元,剩余损失以后再视情处理,应认定为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村里道路上晾晒玉米,未在合理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于某某骑车经过压上玉米摔倒死亡,理应承担责任。同时,因于某某无证驾驶未年审的摩托车,且未观察路况,未尽到安全行车义务,综上,判令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YMG全媒体记者任雪娜通讯员周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