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民政厅鲁民函[]18号、烟台市民政局烟民函[]16号文件精神要求:自年4月1日起,常住户口在莱阳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由莱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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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根据山东省民政厅鲁民函[]18号、烟台市民政局烟民函[]16号文件精神要求:自年4月1日起,常住户口在莱阳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的婚姻登记,由莱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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