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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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告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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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其中“处罚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

上述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嫌疑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及单条违法行为二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违法嫌疑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违法嫌疑人应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二日内未向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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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道路交通违法嫌疑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其中,“处罚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号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号令》

上述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以上违法嫌疑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0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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