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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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胶东农村的家口一般比较大。大有大的好处,不容易受外人欺负;但也有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分家时很容易产生纠纷。清末莱阳史料《卢乡公牍》中,就记载了一场典型的分家官司。这场官司涉及四代人之间的财产分配,中间还有收继、兼祧、遗嘱和闯关东等插曲,对当时胶东的民事习俗和制度,体现得较为直接。下面就简要介绍一番,为避免对号入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这是故事中的人物关系图)话说莱阳某村有王一和王二两兄弟,他们一奶同胞,感情比较好,因此长大之后也没有分家,而是搭伙过日子。他们兄弟两人的共同财产(当时的术语叫在伙),有十间房子,两个园子。王一有四个儿子,老大王甲膝下两子王江、王河,老二王乙没有儿子,老三王丙也没有儿子,老四王丁有一个儿子王湖。按照古代的宗法制度,如果没有儿子,就需要从近支寻找继子。根据书中的描述,王乙长年离乡,在关东打拼。他曾在关东立下遗嘱(当时术语叫做继单),想收继大哥王甲的儿子王江为后。不过,王江早逝,后来经过他人为证,又立四弟王丁的儿子王湖为后。老三王丙虽然也没有儿子,但因为在世的子侄辈只有两个,无法专门给他作为后嗣。因此,因此采用兼祧的方式(例如宣统继同治为后,兼祧光绪),由大哥王甲的儿子王河,奉祀王丙的香火。也就是说,王家第三代的成年男丁只有两个人,分别是兼祧王甲和王丙的王河,以及继承王乙和王丁的王湖。分家的矛盾,首先在他们两人产生。原来,王乙或许是因为闯关东致富,在莱阳老家置办了一个小戏台和一亩半的田地。因为王乙在关外立的遗嘱中,曾表示让王河的兄弟王江作为继承人。在王江早逝的情况下,王河认为,原应王江继承的遗产,该延给自己。但王湖作为后来立的嗣子,认为自己才有资格继承王乙的遗产。官司打到县衙,知县认为,王乙虽然立过遗嘱,但原定继承人王江早逝,在这种情况下,王湖在有证人证明的情况下被过继给王乙,显然是合理合法的遗产继承人。因此判定王乙在关外立的遗嘱失效,王河无权代替王江继承,王乙的遗产全部归王湖所有。刚才说的这个纠纷,只是王一这支后人的内部矛盾。而后来,王二那支的后人也参与到官司当中。从书中记载的情况来看,王一的子孙大多住在莱阳老家,王二的子孙可能中间都去了关东。之前提到,王一和王二兄弟二人没有分家,一共有十间房子和两处园子,后来都由王一的后人代管。而到了后面要分家时,王二的后人也想要回自己的份额。王二那支人繁衍比较快,王一这边的诉讼人都是第三代,而王二那边出来争家产的已经是第四代人,也就是开始那两兄弟的曾孙辈(王山、王岩)。不过,因为这支人长年在关外(吉林),与老家的王一的后人不熟,王一的后人对他们的身份产生怀疑,不确认是否是王二的血脉。对此,莱阳知县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确认王山和王岩的身份,如果确定两人的确是王二的曾孙,则也是王一王二共同财产的继承人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他做出了两个决定,一个是发函到吉林,请当地帮忙确定王山和王岩的身份信息。同时,要求代管财产的王湖,提前留出祖产一半的份额(王一和王二的后人各一半),也就是五间房和一处田园。套用现在的术语,叫做财产保全。因为资料就记载到这里,后面的事情如何处理无从知晓。推测应该是将应有的份额分给了从关外回来的第四代。不过,王河与王湖之间的财产分配很明确,从王一那里继承来的五间房和一个园子,理论上应该分为四份,给四个儿子,因为王河与王湖分别继承两家,故两人平分,一人两间半房,半个园子(按亩分配)。胶东故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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